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人: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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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助学金介绍

    1.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根据实际情况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发放,资助面平均占高校在校生总数的16%,具体指标由江苏省教育厅下达。

    3.评定条件:

    (1)符合江苏省高校国家助学金规定的条件;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简朴;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5)对国家需要的水利、矿建等特殊学科专业学生在名额上给予适当倾斜。

    4.发放时间:每年12月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评定流程

1.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由个人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情况说明、贫困证明(已经在学院建档)。经班级审核、民主评议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2.班级推荐的助学生学生必须填写《国家助金申请表》(学工网下载),此表必须认真填写,特别是申请理由一项,字数不能少于100字。

3.江苏省资助管理系统填报要求:

(1)网上申报表格为一张,正反两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

(2)表格中各栏由学生本人在系统中填写,不得编造,要真实有效。表格中家庭人口和收入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真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3)申请人签名要求学生本人手写签名,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签。

(4)表格中“推荐意见”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

三、班级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内容包括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家庭具体真实情况、个人在校表现等)。各班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参加评议人员不少于同班学生的85%(同班的同宿舍人员参评率应为100%),测评不合格率达到参与测评人数20%的,申请无效。评议小组在进行评议时,对所有申请同学都进行评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对评议小组要求:

    1.保证每个宿舍有一名同学为小组成员,班长和生活委员所在宿舍不再出其他代表;

    2.保证有一名女生为小组成员;

    3.申请助学金人员,不得参加评议小组;

    4.评议小组组成后,必须及时告知辅导员。

四、班级内部公示

    评议小组将评议结果在本班各宿舍公示,征求全班同学意见。公示期间接受学生意见反馈,可视具体情况作相应更正。经查实或举报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严重作级别下调或取消评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作纪律处理。

五、辅导员审核

    班级公示后,将申请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各学生相关证明材料、班级评议材料等上报辅导员处审核。

六、领导小组审核

    各辅导员将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名单,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核,并进行全院公示。

    1.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资格审查。

    2.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资助补贴条件;

   (2)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本班学生测评的合理性;

   (4)申请人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等行为;

   (5)申请人日常表现及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表现及生活消费等情况;

   (3)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七、上报学工处

    经学院公示无问题后,由学院统一将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学工处进行审核。

   八、监督事宜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资助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三个月,若停发期无明显改进者,助学金可换发给替补者。

   (1)在校期间有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2)学习不努力,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考试(查)课程不及格的;

   (3)在校期间有夜不归宿、抽烟、喝酒、网络成瘾等不良表现的;

   (4)有不文明现象和校园巡查不文明记录的;

   (5)其它不适合继续受资助的情况。

    3.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者,取消相应评定资格,已发放的资助金予以追回。

 

 

                                                                                    二〇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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